湖北襄阳发了防暑物资可以不发高温津贴吗
时间:2025-08-15阅读量:4452
不能
发放防暑物资不能替代高温津贴。根据国家及湖北省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时,必须依法以货币形式发放高温津贴,且不得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、药品等实物冲抵。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,违反者需承担法律责任。
一、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与发放要求
法定强制性
- 依据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,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,纳入工资总额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℃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,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℃以下的,必须发放津贴。
- 湖北省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,执行时间为6月至9月。
与防暑物资的区别
- 高温津贴:法定劳动报酬,必须现金支付。
- 防暑物资:如清凉饮料、药品等,属于劳动保护措施,是用人单位的补充义务,不可替代津贴。
二、襄阳市的具体执行规定
发放标准与形式
- 襄阳市严格执行湖北省标准,明确高温津贴需按月足额发放,且不得折算为实物或福利。
- 若用人单位以发放绿豆汤、藿香正气水等为由拒付津贴,劳动者可投诉维权。
违规后果
- 未发放高温津贴属于“克扣工资”,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补发并加付赔偿金。
- 案例显示,劳动者通过仲裁成功追讨津贴的案例普遍存在。
三、劳动者的维权途径
保留证据
考勤记录、工作环境温度证明(如天气预报、测温记录)等。
投诉渠道
- 向单位工会反映;
- 拨打12333(人社部门热线)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。
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,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法定义务。若遭遇侵权行为,劳动者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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